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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离婚法律中的赡养规定较为复杂。在德国,离婚后并非一概而论地需要赡养另一半。根据法律,2008 年修改后的规定原则上离婚双方自己负责自己的经济。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一方可能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
例如,若母亲在家照顾孩子而父亲工作,那么在家照顾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工作的一方支付育少儿看护费,一直到孩子 3 岁。如果孩子 3 岁以后仍需照顾,育儿赡养费可适当延长。年老赡养费方面,只有当一方因年龄问题不能找到工作,或者因疾病或身体虚弱而无法工作时,另一方才需要支付。对于失业的情况,如果有能力正常工作却未找到工作,有权要求失业赡养费;若只能找到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也有权要求低收入生活补助费。
支付抚养费方面,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每月最低抚养费金额有所调整。5 岁及其以下的儿童调整至 342 欧元,6 - 11 岁儿童调整至 393 欧元,12 - 17 岁儿童增长到 460 欧元,成年孩子调整至每月最低 527 欧元。并且,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优先于前伴侣的赡养费。在子女年满 21 岁之前,有工作和抚养义务的父母每月可保留 1080 欧元自用,无工作、有抚养义务的父母每月可保留 880 欧元自用,扣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后才轮到伴侣的赡养费。
德国离婚时婚后财产遵循净益平衡原则,即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离婚时,确定夫妻各自财产的净值部分(离婚时财产价值减去结婚时的财产价值),其增加部分相互均分。此外,德国还设立了供养补偿制度,以保障未参加社会劳动但对家庭有贡献的妇女在离婚之后也能获得养老津贴等社会福利的期待权。根据该制度,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养老金、退休金、残疾及失业等津贴的期待权,依据 “净益平衡原则” 由夫妻双方均等享有,并在离婚时结算平衡,但带有补偿性质的意外事故保险或战争伤残抚恤而产生的养老金不包括在内。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多样。从数额确定方法来看,根据支付人的净收入确定。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每月最低抚养费金额有所调整。5 岁及其以下的儿童每月最低抚养费金额增加 7 欧,调整至 342 欧元;6 - 11 岁儿童每月最低抚养费金额增加 9 欧,调整至 393 欧元;12 - 17 岁儿童每月最低的抚养费金额从 450 欧增长到 460 欧元;成年孩子的抚养费金额也增加了 11 欧元,调整至每月最低 527 欧元。离婚后,抚养子女是第一位的,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
1.提出生活费请求权的法定情形包括:因照管子女而要求生活费,在离婚一方因为照料或教育共同子女而不可能期待其就业的情形以及在此种情形持续期内,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因年老而要求生活费,在离婚的一方生活费请求权的其他情形消灭之时,因年老而不能期待其就业时,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因疾病或残疾而要求生活费,离婚一方没有其他可请求生活费的情形,但身有疾病或残疾,不能期待其就业以及在此种情形持续期间内,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在获得适当就业之前的生活费,婚姻一方没有前述享有生活费请求权的情形,在其离婚后无法获得适当就业的情形以及此情形的持续期间内,同样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如果从一项适当的就业中所得的收入不足以负担全部的生活费,该方可以要求此种收入与全部生活费之间的差额,如果婚姻一方因为尽管已经尽力仍不能以其就业持续的保证其离婚后的生活费时,该方可以要求生活费,如果该方能够部分地持续保证其生活费,可以要求能持续保证部分与全部生活费之间的差额;出于公平理由的生活费,在因其他重大理由而不可能期待其就业并且考虑到婚姻双方的利益若不提供生活费显失公平的情形以及在此情形存续期间内,离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
2.离婚后给付生活费的标准包括:生活费标准根据婚姻持续期间的生活状况确定,应包括购买适当的疾病保险的费用、为获得适当就业而付出的进修教育费用以及购买适当的养老保险以及丧失就职或就业能力保险的费用。
3.生活费的提供方式可选择按月预缴定期金或给予一次性补偿金。婚姻双方可以对离婚后的生活费义务达成协议。
4.生活费请求权的终止条件为权利人重新结婚或死亡,则生活费请求权终止;如义务人死亡,则给付生活费的义务由义务人的遗产继承人承担。
在德国,收入高的一方在特定情况下需向收入低的一方支付赡养费,直至对方再婚为止。例如,法律规定离婚后,收入高的一方必须把和收入低的一方净收入之差的七分之三作为赡养费支付给对方。过去,女方婚后因照管孩子和家务经常放弃工作,成为家庭妇女,为保障这些妇女离婚后的生活,德国做出了上述规定。但实践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收入高的一方的后半生负担沉重,难以恢复正常生活。有时,支付赡养费后,剩下的钱和失业领救济差不多,致使很多人故意失业。
德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如果父母无法支付基本福利和护理费用,子女也应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负责。例如老人无法支付房租以及老人院的费用等。但是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不干扰子女的个人生活,即子女的生活水平必须保证不会发生明显恶化作为前提。所以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能力是需要通过计算考量的。目前的基本自留金额计算方式如下:单身为 1800 欧元 + 50% 的超出部分;有伴侣为 3240 欧元。例如一个单身男士收入 3000 欧元,那么他个人保留收入金额为 1800+50% x (3000-1800)=2400 欧元。那么这位单身男士需要支付父母的赡养费为 600 欧元。此外,不久德国会出台一个年收入超过 10 万欧元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的基本规定。该法案已于 5 月 20 日在联邦议会通过。这个法案也清楚表明,和中国法律不同,在德国,一般收入的子女没有被强制赡养老人的义务。
离婚后生活无法自理的一方可提出赡养诉求,但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夫妻离婚后,双方都有义务独自承担自己的基本生活。生活无法自理的一方有权提出赡养诉求,法庭往往根据另一方的收入权衡。一般自留金额为 1200 欧元,多出部分的多少会判为赡养费则由法庭决定。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索要赡养费的一方有没有尽全力找工作,如果支付赡养费的一方要求前伴侣出具证明的话,索要赡养费的一方必须出具。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引发了不少讨论,一方面,对于生活无法自理的一方来说,这是一种保障;但另一方面,对于另一方来说,可能会带来经济上的压力和负担。
德国离婚赡养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离婚后弱势一方的生活,尤其是在照顾子女、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为他们提供了经济支持。这有助于减少因离婚而导致的家庭经济困境,稳定家庭关系,特别是在有子女的家庭中,确保子女的生活和教育不受太大影响。例如,当母亲在家照顾孩子时,可向父亲要求育少儿看护费,这使得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能得到较好的照顾。然而,这种规定也可能引发家庭矛盾。在确定赡养费的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对收入情况、抚养义务等产生争议,从而加剧离婚后的紧张关系。
从社会层面来看,德国离婚赡养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它为离婚后可能陷入贫困的人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减少了社会救助的压力。例如,对于那些因照顾子女或身体原因无法工作的人,通过赡养费制度可以避免他们陷入贫困线以下。同时,这也促使人们在婚姻中更加谨慎地考虑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对婚姻的稳定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规定也可能对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收入高的一方可能因为需要支付赡养费而在经济上承受较大压力,影响其消费和投资行为。此外,对于企业来说,员工的离婚赡养费问题可能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
对于离婚双方个人而言,赡养规定既带来了保障,也带来了挑战。对于需要接受赡养费的一方,他们在经济上有了一定的依靠,可以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困难。但同时,也可能会产生依赖心理,影响其重新就业和独立生活的动力。对于支付赡养费的一方,虽然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承担这一义务,但可能会感到经济负担沉重,影响其个人生活质量和未来规划。例如,收入高的一方可能因为支付赡养费而不得不调整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
德国离婚赡养规定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确定赡养费的标准和数额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双方的收入、财产、子女情况等。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引发争议,增加司法成本。其次,对于索要赡养费的一方是否尽全力找工作的判断存在一定难度,容易引发双方的矛盾和纠纷。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现有的赡养规定可能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况。
未来,德国离婚赡养规定可能会朝着更加公平、合理和灵活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可能会进一步细化赡养费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准确。例如,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家庭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可能会加强对离婚双方就业和再就业的支持,提高他们的经济独立性,减少对赡养费的依赖。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会政策和福利制度的完善,为离婚后可能陷入困境的人群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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